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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司变更登记形式为什么是审查为主?南通公司变更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因是什么?

[案情]?原某供销社依法被宣布破产后,供销社员工创立了以武某等87人构成的供销社员工持股会。2001年8月2日,供销社员工持股会以破产财产中的房子房屋建筑等实物出资70.9万余元,李某出资5万余元,共同建立了一佳企业。自2002年1月起,一佳企业持股会大部分会员相继签名退股并

[案情]

  原某供销社依法被宣布破产后,供销社员工创立了以武某等87人构成的供销社员工持股会。2001年8月2日,供销社员工持股会以破产财产中的房子房屋建筑等实物出资70.9万余元,李某出资5万余元,共同建立了一佳企业。自2002年1月起,一佳企业持股会大部分会员相继签名退股并撤出员工持股会。二零零六年12月18日,杜某持申请报告、“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企业章程修正案等原材料,向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申请自然人股东真实身份工商变更,即一佳企业由原公司股东供销社员工持股会、李某变动为杜某、李某。12月26日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核查觉得一佳企业递交原材料齐备,同意审理。12月29日同意审批备案,并且于当天向杜某传出企业准许工商变更通知单。一佳企业持股会会员武某等87人以损害员工持股会别的会员的合法权利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规定撤消该变更申请书通知单。

[矛盾]

  第一类建议觉得,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工商变更不仅仅形式核查,想要做实审。备案行政机关理应对申请者杜某递交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开展核查,在还有十余名公司股东彻底沒有退股和绝大多数公司股东沒有彻底退股的状况下,被上诉人没有尽到谨慎核查责任,开展了公司变更备案,因而被上诉人的准许股份工商变更个人行为违反规定。

  第二类建议觉得,被上诉人对一佳企业工商变更申请给予审批备案的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依法理应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评析]

  我同意第二类建议,原因如下:

  做为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的工商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的主题思想之首是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內容,依法开展核查。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登记事实上采用的是形式核查主导、实审辅以的标准。

  《中华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点第2款要求,申办企业登记,申请者理应对申请文档原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该规章第二十七条要求,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理应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递交以下文档:(一)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工商变更申请报告;(二)按照破产法做出的变动决定或是决策;(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总局要求规定递交的别的文档。《公司登记程序流程要求》第三点要求,公司登记行政机关依法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形式开展核查。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流程,必须对申报材料的本质內容开展核查的,依法开展核查。备案行政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理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形式开展核查。申报材料齐备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总局按照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制度发布的规定申请者递交的所有原材料。申报材料合乎法律规定形式就是指申报材料合乎法定时限、记述事宜合乎法律规定规定、文书格式符合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备案主管部门对申请者递交的原材料真实有效是否担负相对义务难题的回应》称:申请者递交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實的义务应由申请者担负。备案主管部门的义务是对申请者递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及其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以及所记述的事宜是否合乎相关备案管理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核查。

  从所述要求能够看得出,备案行政机关在开展企业登记时,依法仅对申报材料是否具有形式要件开展核查,其岗位职责是核查申请者递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及其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记述的事宜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此案中,被上诉人在为案外人开展工商变更时,依法只负形式核查的责任,即只对案外人是否依法递交了工商变更需要的原材料,工商变更的事宜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要求,申报材料內容中间是否相同等开展核查,而无须对案外人出示的原材料的真实有效开展核查。案外人一佳企业在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司股东工商变更时,依法递交了申请报告、“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议决议”等有关原材料。被上诉人对案外人所递交的原材料开展全方位核查后,觉得原材料齐备,形式完善,并准许工商变更的个人行为并不是违反规定。上诉人虽觉得“协议书”、“决定”是案外人诈骗所干、是失效的,但无证据相证明,且“决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归属于行政部门核查管理权限范畴,被告方可另寻别的救济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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