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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哪些规定必须遵守

  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南通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南通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南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笔者在日常服务中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扣缴税款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笔者建议,无论是扣缴义务人还是自然人纳税人,都应认清自身法律责任,准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个税的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法定责任有哪些

  一般而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南通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其法定义务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从实务角度分析,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怎么办

  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纳税人取得了综合所得,但是扣缴义务人未及时扣缴税款。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怎么办呢?南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对居民纳税人而言,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通过填报《南通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南通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包括居南通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南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南通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实操环节需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值得关注的是,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在扣缴(申报)南通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实操细节还有不少。其中,填列的纳税申报表有差异就是首先需要关注的。

  根据规定,《南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预扣预缴或扣缴南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南通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是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南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南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则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有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将影响自身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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